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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1 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范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市場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維護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商戶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2 范圍 適用于市場管理人員與經營商戶面對面溝通、協調、處理問題時佩戴使用。 3 職責權限 3.1使用部門負責執法記錄儀的申購、日常使用與保管。 3.2IT部負責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培訓、檢修、更新等事宜。 3.3總務部負責執法記錄儀的出入庫登記、回收等事宜。 4 管理規定 4.1市場管理人員在與經營商戶面對面溝通,處理問題時,應當主動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 4.2每次使用前應當及時檢查執法記錄儀的電池容量、內存空間,保證執法記錄儀正常使用。 4.3執法記錄儀應當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聲像效果的位置。 4.4在現場處理群體性糾紛時,可以手持執法記錄儀進行錄像取證。 4.5因惡劣天氣、設備故障等特殊情況無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執法記錄儀時,市場管理人員應當立即告知IT部。 4.6IT部負責統一存儲和保管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用一次存儲一次,每天存儲,聲像資料至少保存3個月。 有下列情形,應當長期保存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 4.6.1經營商戶逃避、拒絕、阻礙市場管理人員的正當管理工作,或者謾罵、侮辱、毆打市場管理人員。 4.6.2市場管理人員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的。 4.6.3公安機關已經介入處理的事件及案件。 4.6.4其他認為需要長期保存的重要情況。 4.7對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未經市場管理部批準,任何人不得越權查閱;因工作需要查閱聲像資料的,經批準后,方可查閱,不允許私自復制。 4.8市場管理人員使用執法記錄儀時,嚴禁下列行為: 4.8.1在與經營商戶面對面交流,處理問題時不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或者不按規定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4.8.2刪減、修改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原始聲像資料。 4.8.3私自復制、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 4.8.4利用執法記錄儀記錄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4.8.5故意毀壞執法記錄儀或者聲像資料存儲設備; 以上情況一經查實,給予責任人500元處罰/次。 4.9執法記錄儀的使用須知 4.9.1嚴格按照說明書要求進行充電、插拔,不允許過量充,不按順序插拔。 4.9.2使用中不允許磕碰,注意防水、防塵、防震、防摔。 4.9.3遵守“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負責”的原則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一經損壞,根據實際情況,照價賠償,并給予一定處罰。 4.9.4總務部對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時抽查,對發現有違規現象將給予警告或處罰。 |